别让“伪裁定”消解了法律的尊严_星空观察网

别让“伪裁定”消解了法律的尊严

2020-12-05 20:11 来源:中新法治网

近日,一篇自述文章在网络上流传,标题是:《高邑县法院:案件拖延5年不执行,逼81岁老人走投无路》(以下简称《自述》),文章讲述了是陶长奎老人给女儿一些钱,女儿把这些钱借给了当地的几个人,由于债务人长期不归还,女儿遂委托陶长奎将几个债务人告到了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几个债务人还钱,然而,有的执行了5年,有的执行超过了7年,尤其是借给郭某志的钱,前后裁定了8次,仅“5号裁定”,就出现了3次,陶长奎还是拿到一分钱。

据《自述》称, 2015年5月20日,高邑县法院以【2015】高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郭某志的企业股权金额583901元。然而,并未执行。2015年6月15日,法院又出了一份“【2015】高执字第5-4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郭某志的妻子胡荣格的存款6000元,这笔钱陶长奎也未得到! 2015年10月29日,高邑县法院又出了一份《执行裁定书》(【2015】高执字第5号),执行目标“清零”: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终结高邑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8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事实上是,郭某志投资的企业,目前处于在业状态,现法人谷同利与股东郭某志是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2014年11月24日,高邑县法院下达【2014】高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后,于2015年4月20日,高邑县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5】高执字第5-3号),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某志及高邑县鑫陶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并于2015年5月4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郭某志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见【2015】高执字第5-1号《执行裁定书》),2015年5月8日,高邑县法院又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某志及谷同庆银行存款37万元(【2015】高执字第5-2号《执行裁定书》)。2015年5月20日,高邑县法院再次下达《执行裁定书》(【2015】高执字第5号),提取被执行人郭某志在高邑县鑫陶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个人股权711333.74元限额内的股权金额583901元。但奇怪的是,陶长奎还是没有拿到一块钱!

虽然,“股权金额”并不等同于实质货币,数额伸缩性可能很大,可操作性也可能不强,和冻结的郭某志的个人存款20000元、以及其与谷同庆在银行中共同存款37万元人民币相比,有较大区别,但法院为什么不将其提取、或37万元的部分提取,划到申请执行人名下?

2016年12月30日,高邑县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2015】高执字第5-5号),将高邑县鑫陶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的一辆铲车给付申请执行人陶长奎抵顶案款8万元的“部分债务”。但陶长奎在《自述》说,他没有得到上述抵押物,那么,这抵押物又去了哪里?

2020年11月16日,高邑县法院又第三次出现【2015】高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郭某志及其妻子名下的一处楼房及其院落进行拍卖。令陶长奎不安的是,拍卖之后能否给他钱,因为一次次裁定,一次次执行、一次次冻结,一次次地落空,早已令陶长奎灰了心!

从文章内容来看,如果说高邑法院“不执行”,显然不客观;因为,在本案件中,高邑县法院很给力,仅对郭某志就“执行”了8次,其中“5号裁定”就有3次。其中,从2015年5月4日、5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的现金存款20000元及其与谷同庆共同存款37万元,到2015年5月29日的裁定“确无财产”,前后相差仅20多天,不可谓不“给力”!至于每次执行的落空,有网友戏称之为“伪裁定”、“捉放曹”,是否靠谱,暂且不论,但它的确消解了法律的神圣与尊严。

先放下被执行人能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单凭郭某志有扣押清单、借给任巧翠、刘立卓、庞景立等人的几笔借款也有抵押物等信息,就足以断定,高邑县法院的《执行裁定书》背后是有“故事”的。反复解封、重复裁定,客观地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错误判断”,损伤的不仅是高邑县法院的名誉,更重要的是法律严肃性和国家的权威。

通过《自述》发现,陶长奎不仅遭遇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尴尬,还遭遇了不公开、不透明的诉讼经历,他诉任巧翠、刘立卓、庞景立等人的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也搜索不到,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高邑县法院对陶长奎的办案态度。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民众司法知情权的重要形式,也是接受社会监督,倒逼办案者提升业务素养和责任意识的必要之举,这些司法文书本应该传到网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司法改革进入快车道,透明执法、公正执法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然而,高邑县法院在处理陶长奎的案件中,显然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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